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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督办科(法制科)科员 1人
学历:硕士
本硕专业一致或相符;中共党员,沟通协调能力好,文字表达能力强,具有较强的事务管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者优先;有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法务部门相关工作经历者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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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健康教师 3人
学历:硕士
本硕专业一致或相符;
优先考虑条件:具备国家二级或三级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为中国心理学会或中国心理卫生学会注册助理心理咨询师、注册心理咨询师、注册督导师;学生期间担任过校级或院级学生心理骨干者;有个体心理咨询、团体心理辅导相关受训经历者或有从事心理咨询相关工作经验者;有与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相关的高水平科研成果者;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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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医生 2人
学历:硕士
本硕专业一致或相符;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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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学院专职教师 2人
学历:硕士
本硕专业一致或相符;
普通话一级乙等;
获国家级奖励或荣誉,或发表1篇及以上核心期刊论文,或有播音主持专业从教经历者、有省级以上媒体从业经历者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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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专职教师 2人
学历:硕士
本硕专业一致或相符;
中共党员,获得国家奖学金、担任学生干部、发表论文、参加学科竞赛者优先;具备较高政治素养和道德修养、一定教学能力和研究能力,较强沟通能力、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有团队合作精神,服从组织安排,具备不断学习和自我提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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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专职教师 2人
学历:硕士
本硕专业一致或相符;普通话二级甲等及以上;英语专业八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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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教育学院专职教师 2人
学历:硕士
本硕专业一致或相符;
具备扎实的学术基础,熟悉学科前沿,具备良好的教学和研究能力,同时需具备团队合作和创新能力,以及高度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感;
课程设计、资源开发、实践教学能力强,具有项目编程、人工智能(AI)、大数据、创客大赛等经历者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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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学与统计学院专职教师 2人
学历:硕士
本硕专业一致或相符;
课程与教学论(数学)专业有中学教学经历者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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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工程学院专职教师 4人
学历:硕士
本硕专业一致或相符;
应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独立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能够独立承担科研项目,并在国内外知名学术期刊上发表高质量的学术论文。应具备较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学术交流能力,能够积极参与国内外学术会议和研讨活动;
应具有较好的教学能力、沟通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以及团队协作能力等。能够胜任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教学任务,具备较强的课堂掌控能力和教学创新能力。同时,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能够为人师表,为学生树立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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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与智能工程学院专职教师 3人
学历:硕士
本硕专业一致或相符;
在软件开发、大数据应用、物联网工程应用、系统集成验证等至少一个方面具有突出能力,熟悉Python、C /C++ 、Java、数据通信等相关软硬件开发工具;
非应届毕业生需具有两年及以上大中型软件开发企业或高校任教经历,在企业工作期间有参与项目开发工作经验或任教期间有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获得国家级奖项者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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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人工程学院专职教师 2人
学历:硕士
"本硕专业一致或相符;
研究方向智能无人系统及装备、智能网联与新能源汽车、智能机器人、绿色智能制造技术及装备、机电系统数字孪生与工业软件、新能源电驱动技术、电工理论新技术、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无线电能传输理论及技术等,至少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或授权发明专利1项或主研省部级项目1项。
获国家级奖学金,本专业领域职业技能证书者同等条件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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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与健康科学学院专职教师 4人
学历:硕士
本硕专业一致或相符;运动等级为一级运动员及以上、或获得过全国冠军(单项)或全国前六名(篮球、足球、排球等集体项目的主力队员)、或退役、现役国家队主力队员;世界冠军、奥运冠军“一人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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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学院专职教师 1人
学历:硕士
本硕专业一致或相符;毕业于国内外专业音乐学院,能胜任声乐与器乐的钢琴协作演奏,以及声乐、钢琴协作、歌唱语音及相关音乐基础课程的教学。
为进一步提升学校办学实力,更好地支撑学校内涵建设、特色发展,根据《长江师范学院编外合同制教师聘用管理暂行办法》(长师院发〔2016〕16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外聘用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岗位及人数
本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30名,具体岗位条件见《长江师范学院2024年上半年公开招聘编外聘用工作人员岗位一览表》(附件1)。
三、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符合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6.具备国家规定的该岗位所需的必要条件。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务处分或正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的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人事纪律等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第六条构成回避关系的人员,不得报考。
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新提拔领导干部的职务试用期),未满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公告规定或双方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约定的最低服务期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并完成拟录(聘)用公示的拟招录(聘)人员,我市公费培养、定向到基层机构就业但未满最低服务期限或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培养及就业协议的师范生(医学生),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
(二)年龄计算。
本公告所要求的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公告发布之日,如“30周岁以下”,指未满31周岁,依次类推。其中,退役军人报考,年龄要求可放宽3周岁。
(三)毕业(学位)证书及专业。
报考人员凭已取得的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报考,2024年应届毕业生暂未取得招聘条件要求的毕业(学位)证书的,可提供加盖主管部门公章(须鲜章)的就业推荐表、学籍证明和成绩单,最迟须在2024年7月15日前取得应聘条件规定的硕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证书,国(境)外高校应届毕业生暂未取得招聘条件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的,可提供入学证明、各学年成绩单及相应正规翻译资料等佐证材料,最迟须在2024年7月15日前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否则视为不具备应聘条件,取消应聘资格。
专业资格审查参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普通高校专业目录(附件2、3)和《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下半年修订)》(附件4)、《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23修订版)》(附件5)(以下简称《专业参考目录》)进行专业资格审查。考生所学专业符合其中一个专业目录即可。
专业资格审查以毕业证书(不含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专业相关证书)载明的专业名称为准。报考人员报名时应诚信、准确、规范填报毕业专业。
专业名称与《专业参考目录》中专业称谓相似但不完全一致,经负责资格条件审查的单位审核认定,可视为符合专业要求。
(四)特别说明。
本公告所要求的条件中,所指“以上”“以下”“以前”“以后”均包含本级(数)。如30周岁以下,均含30周岁,以此类推。
本公告所涉及的时间节点,除明确约定外,均以本公告发布之日计算。
四、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
1.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24年4月21日止(招聘计划完成后该岗位不再接收报名)。
2.报名方式:采用发送电子邮件方式报名。应聘人员填写《长江师范学院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长江师范学院应聘人员信息统计表》(附件6、附件7),并附个人自荐材料,压缩后发送到用人部门指定电子邮箱(见附件1),邮件标题命名为:“毕业学校+所学专业+姓名+应聘部门”,相关纸质材料在后续资格复审时提供原件给应聘部门核查。
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岗位进行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考人员应仔细对照招聘岗位要求,诚信、准确填写报考信息,用人部门将在后续资格复审环节进行审查,凡经审查不合格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应聘人员被查实提供伪造的身份证件和招聘公告要求的学历(学位)、职称、职业(执业)资格等材料取得考试资格的,应聘人员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
(二)资格审查和心理测试。
1.资格初审。
用人部门根据应聘人员提交的报名信息,对照岗位报考要求,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并组织专家评议、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审查不合格的,应说明理由。
未达到开考比例人员的处理。实际报名人数与拟招聘岗位名额之比须达到3:1,达不到开考比例则相应递减招聘名额,招聘名额无法递减的则取消招聘岗位。因招聘岗位取消而不能参加招聘考试的报名者,由用人部门通知。属急需紧缺人才的,经学校研究后可作为紧缺岗位开考。
2.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在参加招聘考试前开展,针对拟进入考试环节人员开展。用人部门将通过电话、邮件或QQ等方式通知进入考试环节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应的资格复审材料(附件8),接受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合格者,参加考试;资格复审不合格者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考试者,取消考试资格。
应聘人员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的,须在资格复审时向招聘方出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应聘承诺书》(附件9)。未按规定提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应聘承诺书》或经核实处于最低服务期限的,取消进入面试资格。
经资格复审,确定参加考试人员名单由用人部门招聘工作组报请学校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用人部门网站公布,请应聘人员自行关注。
3.心理测试。
资格复审合格者,由用人部门通过电话、邮件或QQ等方式通知应聘人员参加心理测试。心理测试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心理素质、心理健康等综合情况。测试结果不纳入考核总成绩,但作为是否录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考试
本次招聘考试包括用人部门测试和学校综合面试,各岗位测试形式详见附件1。考试根据报名人数适时组织,具体时间、地点通过电话、邮件或QQ等方式另行通知。应聘人员应按照用人部门通知的时间、地点和其他要求,携带身份证前往参加考核。
(一)用人部门测试。
用人部门测试分值100分,根据岗位性质,采取试讲、答辩、实操、技能测试、模拟咨询等方式开展(具体测试形式由用人部门通知),时间不少于15分钟。
进入综合面试的人选,根据部门测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按照面试人数与招聘岗位名额3:1比例确定,且部门测试成绩需达到70分以上才能进入综合面试环节。若最后一名进入综合面试环节人选成绩相同,则并列进入。
部门测试成绩及进入综合面试环节人员名单通过用人部门网站通知栏公布,请考生自行关注。
(二)学校综合面试。
综合面试分值100分,采取无领导小组面试,主要对应聘人员的语言表达、综合分析、逻辑思维、团队意识、职业素养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综合面试的,不再进入本次招聘后续环节。面试成绩当场公布并由考生签字确认。
未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岗位考生综合面试成绩未达到80分者,不得确定为体检人选。
(三)考试总成绩计算。
考试总成绩=用人部门测试成绩×50% + 学校综合面试成绩×50%
总成绩采取百分制计算,四舍五入后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通过考试环节的应聘人员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确定是否引进,未通过者不得进入后续环节。
综合面试成绩及进入体检环节人员名单将在长江师范学院人事处网站通知栏公布。
六、体检和考察
(一)体检。
体检人选按照拟招聘岗位名额,根据报考人员总成绩从高到低1:1等额确定。当总成绩相同时,依次按综合面试成绩、用人部门测试成绩高者优先;若仍相同,则加试结构化面试,以加试成绩高者优先。
体检由学校会同用人部门组织实施,在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请考生自行关注。未按时到指定医疗机构参加体检者,不再进入本次招聘后续环节。体检标准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并按规定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体检表》。
(二)考察。
体检合格者,由用人部门组建考察小组对拟聘人员进行全面考察,考察内容包括政治思想素质、道德品质修养、能力素质、遵纪守法情况、日常学习工作情况等,考察结束后应据实作出考察结论。考察名单确定后,应当及时通知考察对象本人。
考察应坚持“凡进必审”,考察小组要按照“谁审查、谁负责”、考察留痕的原则,严格审查拟聘人员的人事档案、诚信记录、违法犯罪记录,审核拟聘人员提供的报名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是否属实,并注重采取实地考察、延伸考察、官方网站查询等方式进行查证。其中,学历、学位及信用情况应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网站等进行查证。考察结论为不合格的,考察小组应向考察对象本人说明原因。
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于公开招聘全过程,凡查实应聘人员条件不符合应聘资格条件的,取消进入后续招聘环节或继续聘用资格。在面试组织实施后查实的,其缺额不再递补。
若体检、考察不合格或在体检、考察中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而出现的缺额,学校可根据岗位紧缺程度,研究是否递补。
七、公示
考察合格的拟聘人员将在人事处网站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毕业院校、所学专业及学历(学位)、用人部门测试成绩、综合面试成绩、总成绩以及岗位招聘条件所要求的毕业时间、职称、职业(执业)资格等其他应公示事项,请应聘人员及时关注。
八、聘用及待遇
(一)聘用。
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员将与学校签订合同,并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聘用和管理。
拟聘人员实行1年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以及提供虚假材料者,取消聘用资格。
(二)待遇。
首次聘用期满考核合格,如岗位需要,可以续聘。聘用期间,政治待遇、经济福利待遇按照以下执行:
1.执行学校校聘人员薪酬发放政策;
2.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社保机构有关规定缴纳“五险一金”;
3.纳入学校职称职级评审晋升序列,在参加学校或上级部门组织的职称评审中,取得本岗位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学校予以认可并兑现薪酬待遇;
4.取得的科研成果,享受学校同类事业编制教职工相同的科研奖励;
5.在培训培养、考核奖惩、节假日等方面享有与校内事业编制职工同等待遇;
6.加入学校工会享受学校工会会员的福利待遇。
九、纪律要求
严格遵守人事工作纪律,自觉接受广大群众监督,严禁徇私舞弊,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报名资格、考试考核资格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解除合同,予以清退,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十、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由长江师范学院负责解释。报名资格初审、现场复审报名资格、考试、体检、考察、公示等环节的有关问题,请按附件中的联系电话咨询所报考的用人部门。
(二)考生在招聘期间须保持报名时所提供的通讯全天候畅通,如因考生原因未获知相关信息,或考生通讯不畅未接收到相关考试信息而影响招聘的,责任由考生承担。